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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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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材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教材建设。要强化精品意识,精心编写,精心制作,把中央党校"三个基本"、"五个当代"的教材引入党校函授教材,并进一步搞好相应的配套教材,形成门类比较齐全、适应时代需要、适合干部在职学习和各个班次使用的系列教材和配套的教学辅导资料。

  第三十七条 教材编写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学科知识体系,注重科学性,突出实用性,有利于学员自学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总院设立函授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制订教材编写规划和指导原则,定期评审教材。

  第三十八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选聘校内外专家、学者,编写各班次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要加强音像教材的编制,精选主讲教师,精心制作,提高音像教材质量。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教学需要及时修订教材。在修订教材时,要汲取分院、学区教员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各分院可从实际出发,编写反映省情和发展战略的"乡土教材"。

  第三十九条 提高教材印制、发行质量。教材印制要优质、高效;发行要准确、及时。要加强教材征订、发行管理。

  第六章 党性教育

  第四十条 要把党性教育列入教学计划,放在突出的地位,积极引导学员无产阶级的党性改造自己。

  第四十一条 党性教育要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无理论教学进行,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学员的头脑。理论课教学要紧密联系学员的思想实际,增强针对性。

  第四十二条 党性教育要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和管理的全过程。引导学员从多方面自觉进行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

  第四十三条 加强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当地党委批准,可在教学班建立临时党支部,加强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学员党性锻炼的考核,并与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共同促进学员提高政治素质。

  第七章 考核与考务

  第四十四条 考核要服从和服务于培养目标的实现,着眼于全面提高学员的素质。对学员的学习成绩和党性锻炼的成效要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习成绩考核分别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评阅作业、课程论文、心得体会、毕业论文答辩和面授考勤等不同形式进行。党性锻炼考核采取学期党性教育考查、年度党性分析和毕业前党性锻炼小结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试卷命题的内容与形式要符合干部在职在岗教育的特点 ,按照对学员实施综合素质教育的要求,调整和改革试题的题型和结构,侧重考核学员的理解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加快微机题库的步伐,逐步实现运用题库命题。

  第四十七条 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学员、优秀毕业论文和先进班组。评优材料要收入学员档案,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第四十八条 加强考务管理,严密组织,严肃操作,实现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军立一支作风过硬的考务工作队伍;严格加强试卷管理;规范考场设置;严格按照总院统一规定的考试科目、时间组织考试。

  第四十九条 从严治考,严肃考纪,严正考风。要教育学员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在考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刁难、威胁考务人员。对违反考纪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加强试卷评阅管理,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公正评定各项成绩,保证评阅质量。作业评阅要按照学员完成作业的实际数量和质量评分。

  第五十一条 加强考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总院和分院都要设立考试委员会或考试领导小组。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及时、研究解决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章 学籍

  第五十二条 各级组织要选调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原则性强、办事公正的人员从事学籍管理。

  第五十三条 做好学员注册工作。各分院要按时上报新老学员注册资料。

  第五十四条 学员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奖励与处分,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五十五条 实行淘汰制。

  1、凡经补考累计2门闭卷考试课不及格,或1门闭卷考试课和2门开卷考试课不及格者,取消其学籍;
  2、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态度恶劣者,开除其学籍;
  3、找人替考者,通报除名,取消其学籍;
  4、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者和违法犯罪被判刑、劳教者,开除其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员的毕业与结业工作。学员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党性锻炼合格,即准予毕业,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或中央党校颁发毕业证书。对未能毕业的学员只发单科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地编制、报送各种表册资料。档案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丢失。运用微机管理当籍档案,实现学籍管理自动化。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党校函授教育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财务管理要贯彻勤俭办学、以学养学的原则。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第五十九条 总院根据函授教育工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分院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如需要调整,须经当地下放有关部门核准,并报总院备案。

  第六十条 学费实行分级留成制度。总院与分院之间按总院制定具体的分成比例执行;分院与学区、辅导站之间,按分院制定具体的分成比例执行,并报总院备案。

  第六十一条 管好、用好函授教育经费。分院、学区应参照当地通行标准,制订经费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规定,确保函授教育的需要。要收支有据,账目清楚,严禁铺长浪费、乱报乱支,要堵塞一切漏洞。

  第六十二条 建立函授教育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函授教育经费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留函授教育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发展函授教育事业。

  第六十三条 严格函授教育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凡属函授业务活动范围内的正常开支,由各级函授组织的负责人审批;重大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特殊开支,必须报请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总院制订统一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年度报表制度,逐步使函授财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尽快实现财务微机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十章 行政后勤

  第六十五条 行政、后勤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服务意识,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教学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学员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第六十六条 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工作,为党校函授教育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十七条 做好文档管理、服务接待、安全保密、调查研究等工作,加强物资管理、设备维修,充分发挥行政、后勤部门的参谋助手、检查督促、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作用。

  第六十八条 各级领导要鼓励和支持行政、后勤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后勤奋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关心他们的进步成长,注意解决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章 队伍建设

  第六十九条 加强办学队伍建设,提高办学主体素质。根据"充实、提高、整顿、壮大办学队伍"的工作方针,制订办学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多层次的培训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能担当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重任、适应新世纪办学需要的办学队伍。

  第七十条 加强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职称、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学术造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一般要由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兼任。要加大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力度,要为他们外出考察、培训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成为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团结战斗的领导干部队伍。

  第七十一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热心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理论和专业功底深厚、严谨施教、能满足和胜任函授教学需要、门类齐全、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师资实行聘任制,择优聘任具有中、高级职称、专业对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任课。紧紧依托所在地党校和上级党校的师资力量,同时聘请社会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作客座教授。

  采取多种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认真组织好备课会、学科研讨会、新开课程讲习班、师资培训班等。要为教师外出考察、进修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

  加强对面授教师的经常性管理,通过查阅教案、组织观摩教学,定期或不定期对面授质量进行考评等,了解教师授课情况,及时反馈教学信息。

  教师要坚持教学相长,为人师表,严谨治教,教书育人。

  第七十二条 加强和充实管理人员队伍。要选调热爱党校函授教育事业、懂教学、会管理,具有奉献精神的干部,充实到函授教育管理机构中来。要重视提高职业道德和增强服务意识,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七十三条 选聘合格的班主任。班主任必须由热爱党校函授教育事业,懂教学、会管理、作风正、事业心强,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干部或党员教师担任。班主任的资历和实际水平要与所带班次相适应。

  第七十四条 建立奖励制度。加强平时考核。总院、分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表彰奖励。

  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各分院、学区可根据本条例和相配套的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由总院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