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为依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老干部政策,积极探索老年教育的新途径,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关心老干部教育,支持老干部教育。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管理章程》。
第一条 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坚持贯彻执行"坚持老年教育特点,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传授各种技能知识,不断探索老年教育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的办学方针。
第二条 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以"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余热生辉"为教育目标。力求做到:教有方、学有用、体有康、老有乐。以全面提高老同志的思想政治水平,全面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身心健康和生活技能各方面素质为办学宗旨。
第三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通过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教学活动,贯彻党中央关于老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指示精神,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离退休干部进行时政、科学、艺术、体育等专业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技巧的培养,发挥他们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扩展知识,陶冶情操,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培育社会主义社会精神文明。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教育原则
第六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知行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教有方、学有用、体有康、老有乐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为确保老年大学工作的切实开展,必须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做到主要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处室具体抓的有效管理网络。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老年大学教职工学员代表大会。根据老干部工作的特点,本着充分调动老干部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老年大学管理的原则,老年大学依法组织老年大学学员自愿参加老年大学教职工学员代表大会,参与对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学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 (二)老年大学理事会。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理事会在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的领导下,对老年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及其管理起咨询、监督、支持和联络作用。 (三)校长。校长是老年大学的管理代表,是老年大学的负责人,校长需具备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由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主任兼任,依法对老年大学实施管理。 (四)教务处、总务处、活动处和办公室。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设教务处、总务处和办公室,负责老年大学的教务、教学管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职工学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审议、批准老年大学的年度报告;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讨论、通过学校发展规划; (四)讨论、通过学校下一年度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理事会工作职责(详见理事会章程)
第十三条 校长职责(详见理事会章程)
第十四条 教务处、总务处和办公室职责 1、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老年大学办学的教育方针、政策,负责制定、修改、调整各专业、各层次的教学计划及实施,保证教学质量;负责教学进度、课程设置和招生计划工作。 2、总务处。负责招生工作及教材征订、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3、办公室。负责老年大学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形式 (一)坚持面授与函授相结合 (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学校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规范与灵活相结合
第十六条 教学内容 (一)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各科教师可自行选用教材,学员人手一册。 (二)结合实际,举办各类专题讲座。 (三)保证每学科面授的次数至少10至16次,共计20至30课时。
第十七条 对学员的教育要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采用因循渐进、老有所乐的教育为主,营造积极、欢快的学习氛围。
第十八条 组织学员开展各种创优、评比活动;积极参加社会老年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竞赛、评奖活动。
第十九条 学员考勤 (一)学员参加面授时,实行点名考勤制度。 (二)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授,要向班主任请假。
第二十条 师资队伍 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主动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根据需要聘请国内知名高校、医院、科研院所、艺术团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教学经验,并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的社会各界各名人、能人、专家作为老年大学教授、教师。采取兼职、客座等灵活多样的聘用形式,通过签定聘用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建立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考试 (一)学员按照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不能无故缺席。 (二)因故经请假允许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可参加补考。 (三)具体考核办法由教务处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结业 (一)学员能按要求参加学习、活动、考核,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予以结业。 (二)符合结业标准者,由学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表彰。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学年评选优秀学员若干名,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学员守则 (一)自觉遵守老年大学各项制度和教育管理规定,认真学习有关内容。 (二)关心老年大学工作,支持学校,以身作则,为学员作好表率。 (三)维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六章 学员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老年大学面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离退休干部招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组织形式为单班式。学校规模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班级数量,每个教学班人数20-30人。
第二十七条 新生注册后,由教务处负责填写学籍表装订成册,报办公室存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每个教学班配备班主任教师,负责指导班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师、学员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员的思想、身体、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对学员实施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好评语,填写素质教育报告书和学籍册。
第七章 校产、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办学条件和经费由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国家机关各部门老干部局(办、处)二级提供。
第三十条 逐步实现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专用教室、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老干部管理的政策法规办事,参照教育部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三十三条 实行奖教、奖学制度。既要注意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又要注意勤俭办一切事业。
第三十四条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行政部门审核。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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