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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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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国务院机关老干部工作的发展,加强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办成一所开放型的、有特色的新型老年大学,特成立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理事会。

   第二条 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理事会在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的领导下,对老年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及其管理起咨询、监督、支持和联络作用。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理事会依照中央和国务院开办老年大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理事会设团体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团体理事单位由社会热心老年事业、有实力、有影响的企业或社团担任。理事成员由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领导和社会上关心和支持老年大学建设的有贡献人士组成。第一届团体理事单位和理事成员由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聘任。以后各届理事均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二年。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委任和考核校长工作业绩;

   (二)审议老年大学发展规划和学校阶段性工作报告;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老年大学的办学资金,对学校的重要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老年大学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老年大学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由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因团体理事单位或各部委老干部局(办、处)负责人的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理事会成员时,由秘书处汇总情况,与有关部门或团体协商提出意见,经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议决定。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聘任。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与理事会成员保持联系,沟通情况;

   (三)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开展工作方式是:

   (一)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必要时理事长可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的决定需有二分之一理事成员表决同意方有效。

   (二)每年召开一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四)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不定期召集理事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委任、考核校长工作业绩;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行业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整体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向各团体理事单位优先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理事会表决后通过,经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