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玉珉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根据互助合作的原则自愿联合的自助组织和自治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发展合作社,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合作社的伦理价值体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所谓合作社的伦理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原则中的伦理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或作用。民主与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也是合作社伦理体系的基础。首先,民主与公平体现在合作社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中。合作社是社员自愿参加的一种组织,对所有能利用其服务、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人开放。经济合作社按社员的交易额公平地返还盈利。其次,民主与公平体现在每个社员都拥有平等的决策权上。在合作社管理中,社员参与制定合作社制度,选举产生对合作社及社员负责的代表,选举时每个社员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联合社也以民主与公平的方式组成。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资金,民主决定资金流向及盈余的分配。合作社处理与外部组织的关系,须经全体社员同意,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权以及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
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同样体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所谓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原则中的经济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或作用。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民间自助组织,通过自身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流通、消费等活动来满足社员的利益需要,帮助社员妥善应对诸如通货膨胀、市场风险、环境恶化等问题,这是合作社经济价值的一个具体体现。此外,合作社的盈余属全体社员共有,在合作社内部合理分配,以实现社员的共同富裕。强调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有助于社会基层的稳定,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组建合作社以抵抗市场风险的意识逐渐强化,大力发展合作社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为了更好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应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为此,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以当代合作社原则作为我国合作社立法的理论基础,促进我国合作社制度的规范和创新;二是尊重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历史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现状;三是对各种合作社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对于真正按照合作社原则组建起来的合作社,应给予其法人地位。
《人民日报》 (2006年02月24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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